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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教務處 - 學務處公告 | 2020-08-13 | 點閱數: 865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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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縣中埔鄉和睦國民小學學生攜帶及使用行動電話(手機)

3C產品管理辦法

請各位家長、小朋友詳讀以下各項規定,確定同意遵守後再提出申請。

一、依據:1086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頒之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

二、主旨:及早透過教育宣導,培養孩子正確使用手機之觀念與禮節,而非為了限制學生使用手機,並避免影響課堂安寧與秩序,或造成學習之分心。

三、申請程序:

1.填寫「和睦國小攜帶(使用)行動電話(手機)3C產品申請書」,經導師親自與家長聯繫確認後轉送學務處同意後始得攜帶。

 2.行動電話(手機)號碼更換者需重新提出申請,否則視同未申請。

四、使用規定:

  學生在校攜帶手機及3C產品,必須接受下列之規範:

(一)學生需事先填妥申請表,經家長同意後才能攜帶到校,手機及3C產品由學生

   自己保管。

(二)不得開機使用的時間:上課時間、早自修、午休、升旗、社團練習、在圖書室

   時及考試期間。

(三)可以開機使用時間:上述時間之外,其餘在校時間得於必要聯絡之時或有緊急

            特殊狀況,向老師報備之後才能開手機,撥打給家長,聯

            絡完畢即應關機。

(四)上學前、放學後,在公共場所使用行動電話時,不得大聲喧嘩或口出穢言,並

   注意使用電話禮儀。

(五)使用行動電話及3C產品做拍照、攝影、錄音等行為需經過任課老師同意,以

   避免造成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。

(六)全體教師均負有輔導學生正確使用行動電話及3C產品之義務。

(七老師暫時保管行動電話及3C產品時,應負妥善保管之責,並注意學生隱私權

   之保障。

(八)嚴禁於校內進行充電。

五、違規懲罰:

()學生違反管理規定時,全體教師皆可暫時保管之,學生不得拒絕,亦請老師立即

  聯繫家長及告知該學生違規之行為。

()學生違規使用行動電話,如不接受師長代管行動電話者,得加重核予懲戒(如:

  愛校服務等、禁帶手機及3C產品等)

()違反以上規定者,撤銷該學生使用申請許可資格,且於半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。

六、學生及家長應配合事項:

1.請配合要求學生依照規定使用時間始可開機使用,並不得使用或把玩行動電話(手機)3C產品。

2.家長請不要讓學生於上課時間使用手機傳送或接收簡訊來聯繫事項。

3.學校調查行動電話(手機)3C產品違規等事宜時,學生及家長有義務配合調查。

七、本辦法由學務處初擬,經校務會議討論決議後實施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