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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教務處 - 教務處公告 | 2026-04-29 | 點閱數: 70
主旨: 「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」第11條,業經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以農輔字第1150022209號令修正發布,檢送發布令(含法規命令條文)、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、課程類別學習目標各1份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 依據本府115年4月20日府農輔字第1150087202號函辦理。
二、 依據「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」(下稱本辦法)第11條規定略以,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之有效期限為5年,得於參與食農教育在職訓練符合一定時數後申請展延。
三、 農業部為完善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在職訓練制度,提升專業人員食農教育專業知能,以符合食農教育政策推動目標,爰修正本辦法第11條,增訂食農教育在職訓練時數採認基準,提供專業人員遵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