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主旨: | 檢送「嘉義縣115年語文競賽實施計畫」1份,請惠允協助公 告周知,請查照。 |
| 說明: |
| 一、 | 旨揭實施計畫依本府召開之「嘉義縣115年度語文競賽規劃會議」決議修正訂定完成。 |
| 二、 | 本次主要修正內容為酌作相關規定修正,相關內容如下: |
| (一) | 社會組新增含大專校院學生對象。 |
| (二) | 新增臺灣台語作文及臺灣客語作文項目,限社會組參加。 |
| (三) | 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得跨班級及跨年級組隊。 |
| (四) | 臺灣原住民族語言競賽員在演說及問答時以族語為主,得 適時穿插國語及外來語。 |
| (五) | 放寬複賽種子競賽員資格。 |
| (六) | 複賽優勝錄取名額規定: |
| 1、 | 評定等第,先以該語言該項該組競賽員分數依序排列,再依參賽人數之比例,分別錄取優勝名次特優(占參賽人數前25%)、優等(占參賽人數中間50%)、甲等(占參賽人數後25%),除字音字形項目外,分數未滿60分者,不列等第。不滿4人之項目由評審按競賽員程度給予等第,或4人以上項目原始成績未達60分者,該項目不派員代表參加全國賽。 |
| 2、 | 字音字形項目,以該項該組競賽員分數依序排列,再依參賽人數之比例,分別錄取優勝名次特優(占參賽人數前25%)、優等(占參賽人數中間50%)、甲等(占參賽人數後25%),分數未達評審會議決議之分數者,不列等第。不滿4人之項目由評審按競賽員程度給予等第,未達評審會議決議之錄取分數,該項目不派員代表參加全國賽。 |
| (七) | 餘競賽相關資訊請逕詳閱實施計畫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