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 | 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」,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24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500955A 號令修正發布,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 1 份,請查照。 |
說明: |
一、 |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4 月 24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500955D 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依旨揭準則第七條第二款略以:「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,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,均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;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,國民小學一年級及二年級,每學期至多二次,國民小學三年級至國民中學三年級,每學期至多三次。」 |
三、 | 請貴校以全校行事曆統一為前提,透過降低全校定期評量次數,或調整為多元評量方式等配套措施,進行定期評量之安排。 |
四、 | 檢送發布令影本及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評量辦法修正條文」各 1 份。 |